委托→受理→样品检验→出具检验报告→领取检验报告→异议受理
1、委托单位(或委托人)到业务受理部门,办理产品委托检验业务。工作人员了解委托人检验目的、检验要求,察看样品是否完整有效符合检验要求,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或具备承检能力。
2、符合受理条件的,由委托人填写《委托检验协议书》,明确产品的有关信息、检验依据、检验项目,商定完成时间,签署姓名等事项,并缴纳检测费用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
3、实验室进行样品检验。
4、检验人员对报告进行编制,相关质量控制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,授权签字人对报告进行签发。
5、委托单位(或委托人)领取检验报告。
产品委托检验只对来样负责,对检验结果有异议,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,逾期不予受理,样品取回后不再受理异议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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